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918,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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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18號
原 告 高昭讚
高朝春
高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高佛成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當事人欄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分別於100年9月7日、100年9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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