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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6,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8,8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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