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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53號
原 告 陳麗宇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恩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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