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4021,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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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2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 告 巫高念國
鍾環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巫高念國之住所在桃園縣復興鄉高義村5 鄰高義蘭38號、鍾環雲之住所在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13鄰溝西2 號,有原告起訴狀可稽,且系爭本票之付款地為中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設桃園縣中壢市○○路66號),亦有原告提出之本票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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