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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魏延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楊明珠公間因一百年度訴字第六
八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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