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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王月眉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賴世福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1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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