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828,201109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林道彬
(即被告) 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駿年因100年度訴字第82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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