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896,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呂王銀幸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劉仁閔律師
被 告 筌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明其已為被告代墊貨款之數額與本件債權讓與之原因法律關係,並均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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