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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本
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點交公共建設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係興建原告社區大樓之建商,被告就社區住戶購買房屋已完成交屋,住戶早已入住,被告就大樓之公共設施部分迄今仍未點交,經原告於民國99年1月21日、3月10日、4 月13日函催被告進行點交,被告則稱公共設施已修繕完成,於92年5月28日已同時點交公共設施及管理基金予被告管業,惟點交管理基金及公設修繕與公共設施之點交係屬二事,原告存檔之文件並未有任何點交清冊可資清查。
被告未點交公共設施,未履行民法第348條所定之義務,屬不為完全之給付,爰依民法第353條規定請求被告履行點交之義務。
㈡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興建之荷堤社區公寓大廈之公共設施(詳如附件)進行點交。
二、被告則以:㈠座落新北市三重區○○○路19號之荷堤社區,係由被告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分別與眾多地主簽訂合建契約所興建,被告與原告間並無法律上之契約關係。
荷堤社區於89年7月10日完工,於同年8月27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同年11月15日將應分配予地主之房屋及社區公共設施點交予地主管業,迄今已逾10年,苟無點交,何來驗收缺失之問題。
驗收缺失部分於92年5月28日修繕完成,同時點交公共設施及管理基金予地主代表管業。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興建之荷堤社區公寓大廈之公共設施未點交,爰依民法第353條規定請求被告進行點交,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則本件兩造爭執點為:兩造間有無契約關係存在,被告應否負點交荷堤社區公寓大廈之公共設施義務。
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又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第2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說明,可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其權責,核係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故其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得認其於此範圍內得為法律行為,而且在此範圍內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有效(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91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權責範圍內,應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具有實體上之權利能力。
復按出賣人不履行民法第348條至第351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353條定有明文。
故「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買賣約據所載明之買受人,不問其果為實際上之買受人與否,就買賣契約所生買賣標的物之給付請求權涉訟,除有特別情事外,須以該約據上所載之買受人名義起訴,始有此項請求權存在之可言。」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241號判例闡釋綦詳。
查荷堤社區公寓大廈係由被告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分別與眾多地主簽訂合建契約所興建,業經被告陳明在卷,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是簽訂有合建契約關係者係被告與眾多地主間,被告尚非該合建契約之當事人,原告自不得依該合建契約關係主張被告應負民法第353條之義務。
再查原告係荷堤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選出管理委員組成之管理機關,並非荷堤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之團體,原告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間並無買賣契約關係存在,復未經荷堤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讓與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民法第348條至第351條定之權利,原告依據民法第353條規定,請求被告就興建之荷堤社區公寓大廈之公共設施(詳如附件)進行點交,於法即屬無據,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附件
公共設施
1.機械停車設備。
(針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裁罰通知函內容,該設備並未完成點交)
2.電梯設備缺失並未改進。(一直以來亦未辦理點交)
3.中庭設備
4.消防設備
5.土建設備
6.機電設備
7.地下室育樂設施
8.大門及地下停車場出入口之警衛室及柵欄等設備
9.各大樓樓頂及水塔及水電錶等公共設施等設備
10.公共設施樓梯間之地板及扶手等設備
11.大樓外牆牆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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