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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下事項:⑴被告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不得省略);
⑵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柏儀、超頻者天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蕭宇傑、程東富、廖雅歆、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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