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186,2011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下事項:⑴被告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不得省略);

⑵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柏儀、超頻者天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蕭宇傑、程東富、廖雅歆、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