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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許世章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黃玉榮
黃明貴
10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樓之3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竣維
訴訟代理人 王小隆
上列相對人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事件,聲請人具狀聲明訴訟參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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