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朱瑞楊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修澤蘭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1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