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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立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溫雅雄
被 告 亞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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