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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珠晉源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慈仁拉莫
人
被 告 羅珠嘉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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