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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
洪紹銘
被 告 誠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華
被 告 郭貝湖
李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委任保證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1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是否於誠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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