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陳帝源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侯秀東
訴訟代理人 田振國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王遠誠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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