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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周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敬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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