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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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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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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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鍾延貴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5年6月13日 │3,000,000元 │
│ │江慶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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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添韋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5年6月24日 │2,000,000元 │
│ │顏明賢 │ │ │ │
│ │楊紋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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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謝明志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5年7月12日 │5,000,000元 │
│ │謝吳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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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宙飛通訊科技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2年8月5日 │100,000,000元 │
│ │限公司 │ │ │ │
│ │葉家樺 │ │ │ │
│ │徐福嘉 │ │ │ │
│ │李厚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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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李晉旭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0年11月8日 │8,000,000元 │
│ │李恆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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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李晉旭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0年11月29日│7,000,000元 │
│ │李恆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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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徐玉美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7年3月16日 │2,890,000元 │
│ │徐敏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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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金翠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1年9月12日 │2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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