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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張泰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松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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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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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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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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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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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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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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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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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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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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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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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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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E0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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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E0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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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98NX0000000-0 │ │1 │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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