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64,2011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蕭仁和
訴訟代理人 蕭靜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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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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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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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昱勳│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100年3月31日│22,585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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