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67,201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富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輝
代 理 人 陳欽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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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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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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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宇國際工程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100年3月30日│112,000元         │AC0000000 │
│    │司  黃添盛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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