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97號
聲 請 人 王如勇
訴訟代理人 黃真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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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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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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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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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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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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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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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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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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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股票│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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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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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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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 │股票│1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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