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蔣惠玲
徐瑩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8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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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0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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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到期日│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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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橋實業有限公司、│73年10月8日 │未載 │2,000,000元 │
│ │盧茂、盧何素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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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鼎橋實業有限公司、│73年10月26日│未載 │2,000,000元 │
│ │盧茂、盧何素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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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鼎橋實業有限公司、│73年2月17日 │未載 │200,000元 │
│ │盧茂、盧何素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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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鼎橋實業有限公司、│73年6月6日 │未載 │200,000元 │
│ │盧茂、盧何素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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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鼎橋實業有限公司、│73年8月13日 │未載 │400,000元 │
│ │盧茂、盧何素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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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悅通實業有限公司、│86年1月16日 │未載 │12,770,000元 │
│ │曾靜、盧祝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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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悅通實業有限公司、│87年2月19日 │未載 │2,870,000元 │
│ │曾靜、盧祝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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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王俊義、吳淑惠 │85年10月19日│90年6 │3,080,000元 │
│ │ │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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