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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黃煥彬即蔡郁香之.
聲 請 人 黃燕君即蔡郁香之.
聲 請 人 黃麗君即蔡郁香之.
聲 請 人 黃泰鼎即蔡郁香之.
前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煥彬即蔡郁香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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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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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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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 │普通股 │1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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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 │普通股 │1 │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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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 │普通股 │1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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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 │普通股 │1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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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普通股 │1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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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普通股 │1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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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普通股 │1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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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 │普通股 │1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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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 │普通股 │1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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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 │普通股 │1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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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 │普通股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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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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