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張昌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036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黃婕瑜│中國信託商業│99年5月15日 │25,200元 │BK124322│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002 │黃婕瑜│中國信託商業│99年7月15日 │8,400元 │BK124323│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003 │黃婕瑜│中國信託商業│99年9月15日 │8,400元 │BK124324│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004 │黃婕瑜│中國信託商業│99年11月15日│8,400元 │BK124325│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