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昇陽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鴻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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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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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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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99年9月10日 │256,522元 │BA0000000 │
│ │司 王友泉 │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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