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果 芸
訴訟代理人 范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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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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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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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台北富邦商業│99年11月29日│500,000元 │FS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楊峰誌│銀行復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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