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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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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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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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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美臻、王書彥│87年9月23日 │3,980,000元 │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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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汪炎輝、古瑞瓊│87年12月30日│ 460,000元 │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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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汪炎輝、古瑞瓊│87年12月30日│1,670,000元 │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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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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