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74,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74號
聲 請 人 全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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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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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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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天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中山簡│99年9月25日 │5,565元           │UI0000000 │
│    │司  賈華文        │易型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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