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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郭憲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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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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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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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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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46424-9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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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3767-0 │1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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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 │1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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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 │1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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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1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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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1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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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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