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79,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79號
聲 請 人 何忠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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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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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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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戴文瑞│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3月23日│126,500元         │126679  │
│    │      │萬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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