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90,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石錦萃
代 理 人 鍾文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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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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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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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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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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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 0  │1   │420 │
├──┼────────────┼───────┼──┼──┤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 0  │1   │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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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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