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93,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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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廖葉秀齡
代 理 人 廖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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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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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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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  0 │股票│1   │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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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  0 │股票│1   │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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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  0 │股票│1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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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  0 │股票│1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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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  0 │股票│1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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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  0 │股票│1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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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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