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47,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謝謹文
代 理 人 林緯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9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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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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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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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緒室內裝修│華南商業銀│100年4月30日│63,250元  │AD0000000 │
│    │設計有限公司│行世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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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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