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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姜孟璋
代 理 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潘怡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富框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經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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