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建,175,2015082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
被 上訴人 成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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