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訴,4743,20151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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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
上 訴 人 黃文裕
黃種成
黃種進
黃宥霖
被上訴人 陳水土
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4743號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7 萬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萬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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