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重訴,870,20150817,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邱秀榮
楊棣
楊楹
楊楷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4萬0,396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裁定命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99頁)。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04頁至第30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