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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威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另應於5 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清算人相關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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