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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傅馬可即馬來西亞商盛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羅裕民(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42巷25號7 樓)為馬來西亞商盛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馬來西亞商盛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馬來西亞商盛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羅裕民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中譯本、羅裕民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帳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261號卷查明無誤。
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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