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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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