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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相對人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該裁定於101 年6 月1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於同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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