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司促,21980,201210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丘麗珍(即葉逸豪之繼承人)
葉理察(即葉逸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逸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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