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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高銘克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吳宜縈律師
被 告 高心媃
高銘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高銘呈
高玉寬
被 告 高施耐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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