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樹民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所稱「附件對照表」應予補充更正如後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未附附件對照表,而有顯然錯誤,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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