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訴,1438,201508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38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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