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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唐麗琴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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