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國貿,2,20150806,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浙江花皇針紡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7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1,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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