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建,265,201512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肯尼信通信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杭實業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2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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