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建,32,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義營造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3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5,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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